现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院第四检察部职能配置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1、涉及环境资源、网络、国家安全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交由第一检察部办理;
2、涉及食品、药品、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交由第二检察部办理;
3、第四检察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向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邗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和行政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