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7日,由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开庭审理。该院组织辖区渔民旁听庭审,检察官结合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据了解,该院在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
今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渔船在陵水黎族自治县陵水湾附近海域组织船员进行底拖网作业。当日22时至次日2时许,黄某某共捕获渔获物4465.45斤,变卖得款1449元。经查,黄某某进行捕捞作业的海域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经鉴定,黄某某进行捕捞作业所用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月8日,三亚海警局陵水工作站以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至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该院认定黄某某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作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委托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对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进行评估鉴定,确认本案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6万余元。
5月29日,该院以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6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结合鉴定意见,同时判令黄某某支付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6万余元、专家评估意见费3000元。宣判后,黄某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检察官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入手,深入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及法律责任,让现场旁听的渔民“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同时,检察官从渔业可持续发展和增加渔民收入的角度,讲解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呼吁渔民从我做起,依法捕捞,带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让海洋可持续造福子孙后代。
据了解,近年来,陵水黎族自治县检察院深刻领会保护渔业资源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共同织密海洋生态防护网,为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充分展示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助力海洋生态资源保护的价值追求。
下一步,陵水县黎族自治县检察院将继续强化品牌建设,通过高质效检察履职,不断加强涉海检察工作,打造海洋检察“陵水样本”,努力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